美國稅務居民繼承中國資產

當您的摯愛家人成為美國稅務居民,他們所繼承的跨境資產可能面臨複雜的美國遺產稅挑戰。本指南將剖析核心問題,並提供以人壽保險為核心的財富傳承解決方案。

摘要

本報告旨在為保誠保險(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誠香港」)就一宗涉及美國稅務居民兒子繼承其已故中國籍父親於中國內地資產的案例,提供深入的稅務影響分析及財富規劃建議。核心問題在於該美國稅務居民兒子是否需就繼承的中國資產繳納美國遺產稅,以及何種人壽保險產品能在此跨境背景下,有效應對香港、中國內地及美國的稅務影響,提供最佳的財富規劃方案。

主要研究發現顯示,若該兒子被認定為「美國居籍」人士,其在全球範圍內的資產(包括此次繼承的中國資產)均可能面臨美國聯邦遺產稅的規管。美國現行的遺產稅免稅額雖然較高,但此項優惠政策設有明確的「落日條款」,將於2025年12月31日到期,屆時免稅額預計將大幅下調。 此外,該兒子尚需履行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其海外遺產的義務。相較之下,中國內地目前並未開徵遺產稅,而香港特別行政區亦早已廢除遺產稅。

在此背景下,人壽保險,尤其是經妥善規劃(例如透過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託持有)的保單,可發揮關鍵作用。其不僅能為潛在的美國遺產稅負擔提供必要的流動資金,避免繼承人被迫倉促出售資產,更能透過合理的架構設計,將保險理賠金排除在應稅遺產之外,從而有效降低整體稅負。

核心問題:一個典型的跨境繼承案例

👨‍💼

中國籍父親

在中國擁有資產

🏡💰

中國資產

房地產、存款、股權等

🧑🏻‍💻🇺🇸

美國稅務居民兒子

繼承父親在華資產

本部分旨在釐清美國稅務居民兒子繼承其中國籍父親在華資產時,可能面臨的美國聯邦遺產稅問題。核心在於判定該兒子的「美國居籍」身份,並據此分析其全球資產的徵稅原則、相關免稅額、稅率及申報義務。

核心疑問:兒子需要繳納美國遺產稅嗎?

關鍵在於兒子的「美國居籍」(U.S. Domicile) 身份。一旦被認定,其全球資產(包括繼承的中國資產)都將納入美國遺產稅的計算範圍。

詳細稅務分析

美國遺產稅
中港稅務制度
制度概覽
A. 美國遺產稅下「美國居籍」(U.S. Domicile) 之判定

在美國遺產與贈與稅法體系中,「美國居籍」(U.S. Domicile) 的概念至關重要,它直接決定了個人在全球範圍內的資產是否需要納入美國遺產稅的徵稅範疇。此概念不同於所得稅法下的「美國稅務居民」(U.S. Tax Resident)。儘管本案中的兒子為「美國稅務居民」,這通常意味著他有較大可能性被同時認定為「美國居籍」,但兩者並非完全等同。

美國國稅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 判定個人是否具有「美國居籍」,主要依據該個人是否有意將美國作為其固定且永久的家園,而非僅僅是其公民身份或是否持有綠卡。一個人即使是美國境外的僑民,長期居住在海外,但若其根本意圖仍是將美國視為永久居所,則其仍可能被認定為「美國居籍」人士,其全球資產將面臨美國遺產稅的審視。相反,一個非美國公民,即使在美國短期居住,若無意永久居留,則可能不被視為美國居籍人士。

對於本案中的兒子,其「美國稅務居民」的身份(例如持有綠卡或符合長期居住測試)是判斷其居籍的重要因素。然而,最終的判定還需結合其具體生活狀況、家庭聯繫、社會活動、資產所在地以及其主觀意願的客觀體現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評估。例如,他是否在美國擁有主要住所、是否參與當地社區活動、其家庭成員是否主要在美國生活等,都可能成為判斷其居留意願的佐證。由於居籍的判定可能涉及複雜的事實認定,建議當事人應諮詢專業的美國稅務及法律顧問,以準確評估其居籍狀態及其潛在的美國遺產稅風險。這一點的釐清,是後續所有稅務規劃的基石。

B. 美國居籍人士全球資產的徵稅原則

一旦個人被認定為「美國居籍」人士,其在美國遺產稅法下的待遇將與美國公民等同。這意味著,該個人在全球範圍內擁有的所有資產,無論位於何處,均需納入其總遺產,並依美國聯邦遺產稅法規進行計算和繳納。這一「全球徵稅」原則是美國遺產稅制的一大特點,與許多其他國家僅對境內資產或本地居民的特定資產徵稅的做法顯著不同。

具體到本案,若兒子被認定為美國居籍人士,其從中國籍父親處繼承的位於中國內地的資產,例如房地產、銀行存款、股權投資等,都將被視為其全球資產的一部分。在其不幸身故時,這些中國資產的價值將與其在美國及世界其他地方的資產合併計算,以確定其應稅遺產總額。

「全球資產」的範疇非常廣泛,不僅包括有形的實物資產,如海外房地產、藝術品、珠寶等,也包括無形的金融資產,如境外銀行帳戶、外國公司股票、基金份額、債券以及在某些情況下的信託權益等。在計算遺產稅時,這些資產的價值通常以被繼承人死亡之日的公平市場價值 (Fair Market Value) 為準。這要求對非流動性資產(如房地產或未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專業評估。

C. 美國遺產稅免稅額、稅率及關鍵的「落日條款」

當前的高免稅額度及其對「普通人」的影響

美國聯邦遺產稅設有較高的終身免稅額。在2017年《減稅與就業法案》(TCJA) 實施後,這一免稅額大幅提高。根據通脹調整:

  • 2024年:每位美國公民或居籍人士的免稅額為 1361萬美元
  • 2025年:免稅額將進一步上調至 1399萬美元

對於已婚夫婦,通過「可移植性」(Portability) 規劃,可以合併雙方的免稅額,在2025年享受接近2800萬美元的免稅總額。這意味著,在現行法律下,絕大多數普通民眾的遺產總值遠低於此門檻,因此目前無需擔心繳納聯邦遺產稅。聯邦遺產稅在當前主要影響的是社會頂層的富裕人群。

關鍵預警:「落日條款」(Sunset Clause)

然而,此項高免稅額政策並非永久性的。TCJA中的相關規定包含一個明確的「落日條款」。

截止日期:除非國會採取新的立法行動,否則現行的高免稅額將於 2025年12月31日 自動到期失效。

2026年起的預計水平:自2026年1月1日起,免稅額將自動回復至TCJA之前的水平,並根據通脹進行調整。普遍預測,届時免稅額將大幅下降至約 每人700萬美元 左右。

「落日條款」的潛在影響

免稅額的大幅降低,意味著納稅門檻將顯著下移。將有更多擁有中等至較高規模淨資產的個人和家庭,在2026年之後可能面臨之前無需擔憂的遺產稅風險。例如,一個擁有800萬美元淨資產的個人,若在2026年去世(假設届時免稅額降至700萬美元),其超出免稅額的100萬美元遺產部分將面臨最高40%的稅率。

因此,「落日條款」的存在,使得提前進行審慎的遺產規劃,特別是對於那些資產規模可能在新舊門檻之間的個人和家庭,變得尤為重要和迫切。

「反縮水」規則 (Anti-Claw-Back Rule) 對先前贈與的保護

為應對「落日條款」可能引發的不確定性,美國國稅局已發布「反縮水規則」。該規則明確,對於在2018年至2025年高免稅額期間,納稅人利用當時較高的免稅額所完成的生前贈與,即使其在免稅額降低後(如2026年或之後)去世,這些先前已完成的贈與也不會被「追溯調整」或「縮回」而導致額外的遺產稅。這為在高免稅額窗口期進行大額財富轉移規劃的個人提供了重要的確定性和保障。

稅率及相關申報

對於超過免稅額的部分,將按累進稅率徵稅,目前最高的聯邦遺產稅稅率為40%。值得注意的是,此免稅額是與贈與稅的免稅額統一計算的。即個人在生前所做的應稅贈與(超出年度贈與免稅額的部分)會消耗其終身免税額度。當美國居籍人士的遺產需要申報遺產稅時,其遺產執行人必須提交美國國稅局的Form 706,即「美國遺產(及隔代移轉)稅申報表」。

列表一:美國居籍人士與非美國居籍外國人之美國遺產稅關鍵條款比較

特徵美國居籍人士 (U.S. Domiciliary)非美國居籍之外國人 (Non-U.S. Domiciliary Alien)
居籍狀態意圖以美國為永久家園者,與美國公民同等對待不以美國為永久家園之外國人
應稅資產全球資產僅限位於美國境內之資產 (U.S. Situs Assets)
遺產稅免稅額 (2025年)$13,990,000 (受落日條款影響)$60,000 (不受落日條款影響)
贈與稅免稅額較高(與遺產稅免稅額統一計算)無終身免稅額(僅適用於美國境內有形資產的贈與)
稅率累進稅率,最高40%與美國居籍人士相同,最高40%
主要申報表格Form 706 (遺產稅), Form 709 (贈与稅)Form 706-NA (遺產稅), Form 709 (贈与稅)
D. 美國稅務居民申報海外遺產之義務

除了潛在的遺產稅繳納義務外,美國稅務居民(包括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以及通過「實質居住測試」被視為稅務居民的外國人)在接收來自外國個人的大額贈與或遺產時,還負有向美國國稅局進行資訊申報的義務。此申報是通過提交Form 3520,「年度外國信託相關交易及接收特定外國贈與申報表」(Annual Return To Report Transactions With Foreign Trusts and Receipt of Certain Foreign Gifts) 來完成的。

根據規定,如果美國稅務居民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單一或關聯的外國個人或外國遺產處收到的贈與或遺產總額超過10萬美元,則必須申報Form 3520的第四部分。對於本案中的兒子,其從已故中國籍父親處繼承的中國資產,若價值超過10萬美元,則觸發此申報要求。此申報義務的履行時間點是在其接收遺產的當年。

強調Form 3520主要是一份資訊申報表,其目的在於讓美國國稅局知曉美國納稅人從海外獲得的大額資產。即使該筆繼承的資產本身可能因未超過美國遺產稅免稅額而無需立即繳納遺產稅,或者該資產在來源國(如中國)並無稅負,但未按時或未正確填寫並提交Form 3520將可能導致嚴重的罰款。罰款金額通常是未申報財產總值的5%至35%不等,或者有最低1萬美元的罰款門檻,以較高者為準。這些罰款相當嚴苛,因此準確及時的申報至關重要。此申報要求獨立於未來可能發生的遺產稅(即兒子本人身故時的Form 706申報),是當前繼承事件發生後應立即關注的合規事項。

E. 美國遺產稅與美國繼承稅之區別

理解美國聯邦層面的財產轉移稅制時,區分「遺產稅」(Estate Tax) 與「繼承稅」(Inheritance Tax) 的概念非常重要。美國聯邦政府徵收的是遺產稅。遺產稅是針對逝者遺留下來的整個遺產總值所徵收的稅款,其納稅主體是逝者的遺產本身,由遺產執行人在分配遺產給受益人之前負責支付。

與此相對,「繼承稅」則是由遺產的受益人(即繼承人)就其所繼承的特定財產份額來支付的稅款。雖然美國聯邦層面沒有繼承稅,但有少數幾個州仍然保留了州級的繼承稅。截至目前,這些州包括肯塔基州 (Kentucky)、馬里蘭州 (Maryland)、內布拉斯加州 (Nebraska)、新澤西州 (New Jersey) 以及賓夕法尼亞州 (Pennsylvania)。在這些州,繼承稅的稅率和免稅額通常會因受益人與逝者的親屬關係遠近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關係越近(如配偶、子女),稅率越低或免稅額越高,甚至完全豁免。

就本案而言,在聯邦層面,兒子繼承父親資產所涉及的是其父親遺產未來可能面臨的(若父親為美國居籍)或兒子本人未來遺產可能面臨的美國「遺產稅」。至於兒子作為受益人是否需要繳納州級的「繼承稅」,則取決於其在美國的具體居住州份。如果他居住在上述設有繼承稅的州之一,那麼他可能還需要根據該州的法律規定,就其從父親處繼承的資產(即使資產位於中國)繳納州繼承稅。各州的具體規定差異較大,例如對於非本州居民遺產的處理、對外國資產的認定等,都需要個案分析。因此,除了關注聯邦遺產稅外,還應提醒客戶留意其所在州的相關稅法規定。

人壽保險解決方案詳解

鑑於前述美國對其居籍人士全球資產徵收遺產稅的規定,以及中國內地和香港在遺產稅方面的現狀,本部分將探討人壽保險在跨境財產規劃中,特別是針對本案情景,如何作為一種有效的解決方案。

A. 人壽保險在美國遺產稅規劃中的角色

人壽保險在美國的遺產稅規劃中扮演著兩個核心角色:一是提供流動性以應對稅務負擔,二是透過合理規劃保單結構以可能降低應稅遺產的總價值。

1. 提供流動性以應對稅務負擔

美國遺產稅通常需要在被繼承人去世後九個月內以現金支付。對於擁有大量非流動性資產(如房地產、家族企業股權等)的遺產而言,籌集足夠現金來支付稅款可能是一大挑戰。在這種情況下,人壽保險理賠金能夠提供即時的流動性。

與其他可能需要經過複雜的遺囑認證程序 (Probate) 或耗時數月甚至數年才能變現的資產不同,人壽保險的死亡理賠金通常在被保險人去世及提交必要文件後,能夠在較短時間內直接支付給指定的受益人。這筆資金可以迅速用於支付美國遺產稅、清償逝者債務、支付喪葬費用及遺產管理行政開支等,從而避免繼承人因缺乏現金而面臨即時的財務壓力,或被迫在不利的市場條件下倉促出售寶貴的家族資產。

2. 合理規劃保單以降低應稅遺產價值(例如: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託 ILIT)

根據美國遺產稅法,如果一份人壽保險的保單由被保險人本人擁有,或者保單的理賠金指定支付給其遺產管理人,那麼這筆理賠金將被全額計入被保險人的應稅遺產總額之內。這意味著,雖然保險提供了流動性,但同時也可能增加了應稅遺產的基數,從而可能導致更高的遺產稅。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一種常見且有效的規劃工具是設立「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託」(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 簡稱ILIT)。基本操作是,由委託人(通常即被保險人)設立一個不可撤銷的信託,並由該信託作為人壽保單的申請人、擁有人和受益人。委託人會定期向信託內轉入資金(通常利用年度贈與豁免額),再由信託受託人負責用這些資金支付保險費。

通過這種安排,由於被保險人對保單不具有任何「擁有權的事故」(Incidents of Ownership)——例如更改受益人、提取保單現金價值、將保單轉讓或作為貸款抵押等權利——在其身故時,該保單的死亡理賠金將不被計入其個人的應稅遺產總額。理賠金將直接支付給ILIT,再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條款管理和分配給信託受益人(通常是被保險人的家人)。這樣,不僅解決了遺產稅的流動性問題,同時理賠金本身也不會增加應稅遺產,從而實現了稅負的實質性降低。

B. 人壽保險理賠金在美國、中國內地及香港的稅務處理
  • 美國: 一般而言,當人壽保險的死亡理賠金以一次總付 (Lump Sum) 的形式支付給指定受益人時,該筆款項在聯邦層面不被視為受益人的應稅收入 (Taxable Income)。這意味著受益人收到理賠金時通常無需為此繳納個人所得稅。然而,如前所述,若保單由被保險人擁有或支付給其遺產,則理賠金本身將被計入被保險人的應稅遺產總額,從而可能產生聯邦遺產稅。
  • 中國內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款的規定,保險賠款免納個人所得稅。這其中包括了人壽保險的死亡理賠金。因此,在中國內地,受益人獲得的人壽保險理賠金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由於中國內地目前並未開徵遺產稅,故該筆理賠金亦不涉及遺產稅的問題。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在香港,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理賠金,不屬於受益人的應納稅所得,因此無需繳納香港的個人所得稅(在香港稱為「薪俸稅」、「利得稅」或「物業稅」的範疇)。此外,由於香港已於2006年廢除遺產稅,因此該筆理賠金在香港亦不會產生任何遺產稅負擔。
C. 適用於高淨值人士的壽險產品特性分析(例如:萬用壽險、終身壽險)

1. 財富增值與保全 (Wealth Accumulation and Preservation)

萬用壽險和終身壽險通常都帶有現金價值 (Cash Value) 的組成部分。投保人所繳的保費,一部分用於支付保險成本和相關費用,另一部分則投入保單的現金價值賬戶中,並隨時間推移而累積增長。這種現金價值的增長通常享有稅務遞延的優惠,即在提取或退保前,其增長部分無需立即繳納所得稅。

2. 規劃彈性與客製化選項 (Planning Flexibility and Customization Options)

相較於保費和保額固定的傳統終身壽險,萬用壽險通常提供更大的彈性。例如:保費繳付彈性、保額調整、提取現金價值等。

3. 跨境資產配置與多種貨幣選擇 (Cross-Border Asset Allocation and Multi-Currency Options)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其保險市場提供了一些具有吸引力的跨境特性,例如多種貨幣選擇和全球化資產管理平台。

4. 財富傳承功能 (Legacy Planning Features)

現代的人壽保險產品融入了更多精細化的財富傳承功能,例如指定受益人及分配比例、更改及指定後續擁有人/被保險人、保單分拆、身故賠償金支付方式選擇等。

D. 人壽保險與其他財富規劃工具之比較(例如:信託)

在跨境財富規劃中,人壽保險和信託是兩種最常被提及和使用的工具。它們各有優勢和考量,有時可以單獨使用,有時則相輔相成,例如前述的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託 (ILIT) 就是兩者結合的典型。

列表三:人壽保險與信託在跨境財富規劃中之比較分析(聚焦美國受益人情景)

特徵直接持有之人壽保險 (美國居籍人士持有)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託 (ILIT) 持有之壽險獨立設立之信託 (無保險)
提供流動性高 (理賠金快速支付)高 (理賠金支付給信託,再按條款分配)取決於信託內資產的流動性
美國遺產稅影響 (理賠金)計入被保險人應稅遺產通常不計入被保險人應稅遺產信託資產本身可能已在設立時完成贈與稅處理,或仍在委託人遺產內
對資產的控制權被保險人/投保人擁有較大控制權委託人放棄控制權,由受託人管理委託人設立時決定控制權歸屬(可撤銷/不可撤銷)
設立成本與維護費用相對較低 (保費)中等 (保費 + 信託設立及維護費)較高 (信託設立及持續管理費)
設立複雜性相對簡單中等至複雜中等至非常複雜
隱私性理賠過程相對保密信託文件保密,理賠不經遺囑認證信託文件保密,資產轉移不經遺囑認證
資產保護 (免受債權人)有限 (取決於州法及保單類型)較高 (若結構合理)較高 (對不可撤銷信託而言)
對本案兒子情景之適用性提供流動性,但增加其應稅遺產提供流動性,且不增加其應稅遺產,最優選擇可管理已繼承資產,但本身不產生額外流動性

此比較表突顯了在應對美國遺產稅時,由ILIT持有的人壽保險相對於個人直接持有保險的顯著優勢。它也表明,雖然獨立的信託在資產管理和控制方面功能強大,但在專門為應對遺產稅流動性需求方面,與人壽保險的結合往往能發揮更大效用。

對保誠香港的策略性建議

基於上述分析,保誠香港在拓展中國內地市場並服務具有跨境財富規劃需求的客戶時,可以考慮以下策略性建議,以提升其專業形象和市場競爭力。

A. 協助客戶評估及應對美國稅務風險

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深和家庭成員國際流動的常態化,越來越多的亞洲家庭會面臨美國稅務的影響,例如子女在美國留學後定居成為美國稅務居民,或家庭成員取得美國綠卡等。保誠香港可以:

  • 提升內部專業認知: 針對其理財顧問和銷售團隊,提供關於美國遺產稅、贈與稅基礎知識以及相關資訊申報義務的培訓。
  • 開發客戶教育資源: 準備簡明易懂的教育材料或舉辦研討會,向有美國聯繫的客戶普及美國跨境稅務的基本概念和規劃的重要性。
  • 建立專業轉介網絡: 與在美國稅務及跨境遺產規劃領域具有良好聲譽和專業能力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信託公司建立合作關係。
B. 跨境保險產品設計與市場定位考量

針對具有跨境財富傳承需求的客戶,尤其是那些家庭成員中有美國稅務居民的情況,保誠香港應:

  • 強化產品的跨境適用特性: 進一步突出和強化那些特別適合跨境傳承的功能。
  • 優化與信託(尤其是ILIT)的結合性: 考慮產品設計如何能更順暢地被納入美國的ILIT或其他信託架構中。
  • 市場定位與宣傳: 在市場推廣材料中,應清晰、準確地闡述人壽保險的獨特優勢。
  • 關注美國稅務合規性: 確保所推廣的保險產品在美國稅法下的定性清晰。
C. 強調專業跨境稅務及法律諮詢之重要性

在所有與客戶的溝通、產品說明以及營銷材料中,保誠香港必須始終如一地強調以下核心原則:

  • 明確免責聲明: 清晰地告知客戶,保誠香港提供的任何資訊、分析或保險建議,均不構成針對其個人具體情況的稅務或法律意見。
  • 建議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強烈建議客戶就其個人的財務狀況、稅務身份以及跨境財富規劃需求,諮詢其獨立的、具有相關資質的稅務顧問、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

總結

本報告深入分析了一宗美國稅務居民兒子繼承其中國籍父親在華資產的案例,重點探討了由此引發的美國遺產稅問題,並對比了中國內地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相關稅務環境。核心結論是,若該兒子被認定為美國居籍人士,其繼承的中國資產將納入其全球應稅遺產,面臨潛在的美國聯邦遺產稅。同時,該兒子還需履行向美國國稅局申報所獲海外遺產的義務。相較之下,中國內地目前未開徵遺產稅,香港亦已廢除遺產稅,這使得本案的稅務焦點主要集中在美國方面。

在此背景下,人壽保險展現出其作為跨境財富規劃工具的獨特價值。它不僅能夠為應對潛在的美國遺產稅負提供關鍵的流動資金,避免繼承人被迫低價變賣資產,更可以通過與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託 (ILIT) 等法律工具的巧妙結合,將保險理賠金有效地排除在應稅遺產之外,從而達到降低整體稅負、保全家族財富並按意願傳承的多重目標。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其保險市場提供的具有多種貨幣選擇、靈活傳承功能的高端人壽保險產品,為滿足此類跨境規劃需求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建議保誠香港應積極把握中國內地高淨值人群日益增長的跨境財富管理與傳承需求所帶來的機遇。透過提升內部團隊對美國等主要司法管轄區稅務知識的認知,優化和推廣適合跨境場景的保險產品,並始終強調客戶尋求獨立專業稅務及法律諮詢的重要性,保誠香港必能在這一領域建立起卓越的專業聲譽,為客戶提供更具價值和針對性的保險解決方案,實現業務的持續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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